【以案说法】利用灵活用工平台虚开专票被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稽罚[2024]***号
案件名称 ***制品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你单位2021年接受了***(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合计6790733.73元,税额合计407444.02元,价税合计7198177.75元,发票明细如下:
发票种类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税额 金额 专票 3300203130 22031730 2021/1/28 37568.69 626144.78 专票 3300203130 22031731 2021/1/28 56603.77 943396.23 专票 3300203130 22614464 2021/2/18 56603.77 943396.23 专票 3300203130 22614463 2021/2/18 27429.24 457154.03 专票 3300203130 22615225 2021/2/26 9667.46 161124.32 专票 3300203130 22705341 2021/3/30 48456.26 807604.25 专票 3300203130 22839635 2021/4/29 39716.86 661947.65 专票 3300203130 23603026 2021/5/31 32479.46 541324.37 专票 3300211130 16505114 2021/8/2 38423.02 640383.75 专票 3300211130 16505170 2021/8/4 35533.05 592217.46 专票 3300211130 16505804 2021/9/2 24962.44 416040.66
经查,你单位为少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通过***(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7198177.75元,***(舟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扣缴相关79名员工个人所得税,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上述金额已在当年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和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之规定,造成少代扣代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合计909681.64元。
你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上述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补扣入库。
我局已于2024年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稽罚告〔2024〕***号),你单位对拟处罚事项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纳税人名称 ***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9B
纳税人识别号 913***9B
法人证件号码 3****************X
法人姓名 邬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应扣未扣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909681.64元并承诺限期补扣补缴的行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54840.8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4-03-1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4-03-1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稽查局
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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